法律分析:單位的會計不能在外兼職,兼職的種類和範圍需要占用公務員大量的精力,妨礙其正常執行公務;兼職與公務員義務沖突;兼職是公務員所屬行政機關已經處理或者將要處理的事項;兼職會影響公務員的公平或公正;兼職會嚴重限制以後公務員的任用;兼職會損害公共行政的形象等。),但這些規定壹般不禁止公務員在學術類、公益類兼職,而是嚴格禁止公務員在營利性機構兼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二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以外兼職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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