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有下列行為之壹,且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壹)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館、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二)聚眾堵塞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的;
(三)抗拒或者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