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供水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他建設用水,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通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建設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自建供水設施,是指以自備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為主要生活、生產和其他建設提供用水的城市供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