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當由勞動者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員工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