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十六條。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登記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後年滿18周歲,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又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應當進行登記。選民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選區的選民名單;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應當從選民名單中剔除。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選舉權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