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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如何為員工補繳失業保險金?

法律分析:補繳失業保險費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補繳失業保險費原因的說明。(2)逾期未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提供逾期人員的勞動合同原件。(3)逾期超過3個月的,企業單位提供逾期人員勞動合同原件和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參保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事業單位提供參保卡復印件和工資審批表(加蓋單位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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