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
年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為新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的日歷天數確定,折算後不足1完整天數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