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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如何理解?我沒有權利拒絕他們讀進去。

法律分析:每個人在公共場所都有來去自由,業主只有維護設施和安靜閱讀秩序的職能,沒有驅趕人的權利。如果讀者之間有嫌隙、厭惡等感情,他們有權選擇離開和回避。

法律依據:《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辦法》第壹條為加強園區公共設施的維護管理,充分發揮市政工程設施的效能,保障園區企業生產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園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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