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或者崗位。雙方有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證明轉讓是完全合理的。實踐中,法院並不完全否定用人單位的調崗權,但用人單位應當證明其合理性。如果用人單位濫用調崗權(如將辦公室員工調至保潔、保安等崗位),也將被視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