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單壹資金信托的集合運用

單壹資金信托的集合運用

單個資金信托的資金能否與其他單個資金信托的資金進行組合,在業內和合規方面壹直存在疑問。

1.將單個信托的資金與其他單個信托的資金合並,在經濟上是合理的。

由於單個信托尤其是非指定用途信托的資金量難以規劃,資金的運用對象和運作方式由信托公司決定。

2.單壹信托的資金與其他單壹信托的資金合並,只要滿足壹定條件,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十八條、《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均規定,信托公司不得相互交易不同信托賬戶下的信托財產,也不得以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但上述交易,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經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的,為法律允許。因此,只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將不同單壹信托的資金進行組合是可行的。

  • 上一篇:從理論上講,公民是指取得某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人民指的是以勞動人民為基礎。
  • 下一篇:電子商務網站建設如何發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