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四十壹條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役安置:
(a)至少55歲;
(二)服現役滿三十年的;
(3)因戰、因工致殘評定為1至6級傷殘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並經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核實,因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退役士官的生活、住房和醫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本人自願放棄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安置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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