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
與原民事訴訟法相比,這次修改限定了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刪除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將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的範圍限定為: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