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主動說明本人應受黨紀處分的問題;
(二)在組織核查和備案審查過程中,本人能配合核查和審查工作並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被告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其他立功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