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壹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壹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完成任務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工傷職工勞動合同的,除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