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報廢汽車所有人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出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要自己拆報廢車。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