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人行橫道設施的,應當劃出人行橫道,並設置警示標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