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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規定招標範圍比國家招標範圍窄。這可行嗎?

原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招標範圍。

《內蒙古自治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招標範圍大於3號令規定的範圍,符合第十條的規定,合法有效。

至於招標範圍,內蒙古自治區規定的範圍更大,而不是更小。這很容易讓人誤解。比如有五個項目的招標金額分別是50萬、654.38+0萬、654.38+0.5萬、200萬、250萬,有兩個項目是200萬以上,所以有兩個項目是654.38+0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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