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這裏有兩種情況:壹是妳當時可能是筆誤,因為妳兩歲的兒子不可能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當然這種情況下必須有監護人代為主張權利)。從邏輯上分析,妳不應該這麽做,妳可以去原調解法院調取卷宗。如有錯誤,可向原法院申請更正或重新調解。
第二,妳父親可能已經離家幹凈,有財產給妳分了,而且財產的數額比這個大很多,所以這個法律關系是合理的,而且那個時候調解的時候妳必須有代理人代表妳主張權利。這種情況不僅有效,而且無法改變,只能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