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上述行政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產品包裝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四)項規定的。
(五)第(五)項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