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2.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法律依據:
根據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