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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應該由什麽機構來解釋?

地方性法規應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解釋。此外,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也有權根據法律授權制定單行條例和變通條例,但這不能視為地方性法規。因為這些單獨的法規和改編實際上相當於準法律。比地方法規更有效。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機關有解釋權。地方性法規也是廣義的法律,其效力僅低於行政法規,但其適用範圍僅在本行政區域內,而非全國範圍。如果違反,還是會被追究責任,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參照當地的規定來判決。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與上位法相抵觸的,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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