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機關有解釋權。地方性法規也是廣義的法律,其效力僅低於行政法規,但其適用範圍僅在本行政區域內,而非全國範圍。如果違反,還是會被追究責任,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參照當地的規定來判決。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與上位法相抵觸的,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