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規範性文件, 並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這些地方性法規在本市範圍內有效,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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