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第十二條規定,無居住證不能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2.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4.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6.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對於不辦理居住證的公民,失去了享受當地居住積分的基本條件。因此,不辦理居住證會使公民無法享受當地的基本公共服務、便利,甚至無法參加當地的居住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