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法。
第二十七條婚姻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核、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受理婚姻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婚姻登記處擁有管轄權;
(二)男女雙方要結婚的,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喪偶);
(五)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6)雙方自願結婚;
(7)當事人提交雙方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3張;
(八)當事人持有本準則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