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7號)第三十三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收到有關低於成本價投標的書面質疑材料,發現投標人的綜合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的, 或者存在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認為投標價格可能低於成本的,應當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招標人要求核實單項報價是否低於成本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說明。如果投標人不能合理解釋或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評標委員會將拒絕其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