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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懺悔和第壹次不同,好嗎?

法律分析:不能簡單的以第壹份口供或者第二份口供為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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