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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法律關系的制度化始於

宋朝。拍賣法律關系制度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國的宋代。宋代實行不抑兼並的土地政策,通過土地所有權的變動加強了對拍賣的法律調整。此後規定,出售土地和房屋必須向政府納稅並簽訂書面合同,父母在出售活動中的特權必須受到法律保護。

此外,在宋代刑法典和諸多詔令中,明確規定嚴禁壹物二典,違反者以“準盜論”維護典當人利益。因此,可以說典當買賣法律關系的制度化始於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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