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的消防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建築物內,不得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場所。禁止在建築物的公共大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禁止進入電梯轎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