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了現房銷售的條件,其中“(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條件或者建設進度、交付日期已經確定”。現房是指已經竣工並可以立即交付的房屋,現房買賣的條件也是房屋交付的條件。從法理和日常生活經驗來看,商品房如果不具備基本的生活設施,是無法正常使用的,是無法達到合同的目的的。《辦法》雖然只是建設部的規章,但符合法理和善良風俗,有利於合同目的的實現,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減少糾紛,因此應當作為交付條件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