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錄音屬於視聽資料,所以屬於法律證據,具有法律效力,但必須保證不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七種:(1)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五)評估結論;(六)勘驗、檢查記錄;(7)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