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頒布的《物權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屆滿前壹年申請續期,但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除外,應當予以批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依照前款規定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