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3條第1款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以電話、短信息、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的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