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七條。當事人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執行時未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壹審程序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的送達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