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三十八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獨立電網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報有管理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地方投資的電力生產企業生產的電力屬於本省各地區形成的獨立電網或者自發自用,其電價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