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並采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五條電力設施與公共工程、綠化工程等項目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幹擾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協商,達成協議後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