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侵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過失引起火災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維護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和消防車通道,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和消防車通道的行為及時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向公安機關和其他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