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搜狐報道。com,《電信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延誤或者暫停向電信用戶提供電信服務”。
消費者有權向電信管理機構投訴,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向消費者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電信企業拒不改正、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電信管理機構有權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