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81《關於森林保護和林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規定,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林木,或者個人所有的林木和其他部門、單位使用的林地,應當認定權屬,明確權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確保權屬不變。
所以這些林權證應該是合法的林權證書,而不是林地權屬證書。
法律依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申請土地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和宗地邊界坐標等材料。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三十壹條的生效判決是土地登記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