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招標投標活動。
本辦法所稱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進行的全部或部分招標投標交易、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活動。
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招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