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當電子單據、票據或其他單據具有與傳統紙質單據、票據或其他單據相同的功能時,其法律效力在法律上應當得到肯定和平等對待。
2.媒體中立原則
意味著法律應當平等對待交易是采用紙質媒介還是電子媒介(或其他媒介),而不應因交易中使用的媒介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賦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術中立原則
意味著法律對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壹視同仁,不限制或禁止任何技術的使用,在法律效力上不對具體技術區別對待。
4、最小程度原則
意味著電子商務立法只是為電子商務掃除現有的障礙,而不是建立新的系統的電子商務法,而是在最小程度上制定新的電子商務法,盡可能將現有法律適用於電子商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