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存。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