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65438+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規定,未辦理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結婚登記,以* * *名義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人民法院認為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也就是說,1994 2月1之前符合結婚必備條件,但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994 2月1之後辦理結婚證的,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其婚姻關系予以追認。但不補辦結婚證的,按同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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