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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是法院出具的嗎?

法律主觀性:

法院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相互協商結果的記錄,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標誌。它既是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也是人民法院執行的依據。根據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人民法院以下列理由拒絕確認調解協議:(1)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此外,調解協議未經法院確認,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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