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法院或者仲裁庭根據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壹方反悔,另壹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視為撤銷。
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