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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的票據背書轉讓不付款,受讓人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

匯票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但隨後又進行了背書轉讓。原被背書人對後續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四條。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然後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後的被背書人不負責任。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不影響出票人和承兌人的責任。只要票據上的簽證真實有效,承兌人承兌後就要承擔票據責任。只有在承兌人拒絕承兌的情況下,被背書人在背書不可轉讓後仍轉讓的,其前手對被背書人後手不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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