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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的法律性質是什麽?

訂婚的法律性質是壹種婚前契約行為。沒有結婚登記,這個法定程序沒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不適用夫妻之間的法律調整,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匯編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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