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受法律保護。我國現行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訂婚。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男女之間夫妻關系的確立,完全是基於他們在婚姻登記處的登記行為和他們的結婚證。婚約不需要婚姻當局的批準。當事人自願訂立的婚姻合同,由當事人自願決定。因此,婚約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而是道德調整的對象。訂婚後,對男女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壹款(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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