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合同,造成勞動者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括: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應得的工資收入加應得工資收入25%的補償費支付給勞動者;2、造成職工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向職工補充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職工發生工傷醫療損失的,除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職工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當支付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金;4.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健康受到損害的,除按照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當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金;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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