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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決定融資方式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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