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約定爭議管轄的,應當明確具體,或者按照約定可以確定唯壹的法院,並約定雙方所在地的,視為沒有約定爭議管轄,適用法律規定;
3.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轄。,前提是不違反本法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